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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45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肖××与被上诉人沃××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沃××有限公司深圳燕南路分店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肖××;沃××有限公司;沃××有限公司深圳燕南路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沃××有限公司深圳燕南路分店。代表人钟××,系该分店总经理。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上诉人肖××因与被上诉人沃××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沃××有限公司深圳燕南路分店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经过慎重考虑,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肖××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劲 峰审 判 员 黄 铎 斌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连亮(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