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润执异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润执异字第09号案外人倪峰。申请执行人朱国香。被执行人孙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国香与被执行人孙剑民间借贷一案中,案外人倪峰对本院查封苏LX73**轿车一辆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倪峰称,润州区法院查封的苏L×××××轿车,系自己向孙剑所购。案外人倪峰向本院提供购车发票,购车协议,孙剑收车款等证据。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国香与被执行人孙剑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1年8月9日查封属孙剑所有的苏L×××××宝马轿车一辆。案外人倪峰提供的证据表明,孙剑与倪峰于2011年7月15日就该车达成买卖协议;2011年7月16日倪峰交付购车款;2011年8月8日,镇江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出据“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镇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情况说明”证明因该车有二次违章未处理,故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本院认为,案外人倪峰提供的有关证据均表明,原属被执行人孙剑所有的苏L×××××宝马轿车一辆,确已卖给案外人倪峰。案外人倪峰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对苏LX73**宝马轿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景新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