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澄民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段宏江与李军军车辆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宏江,李军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澄民初字第00481号原告段宏江,男,汉族。被告李军军,男,汉族。原告段宏江诉被告李军军车辆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段宏江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宏江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宏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俊生审判员 田淑芳审判员 闫 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