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澄民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段宏江与李军军车辆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宏江,李军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澄民初字第00481号原告段宏江,男,汉族。被告李军军,男,汉族。原告段宏江诉被告李军军车辆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段宏江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宏江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宏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俊生审判员  田淑芳审判员  闫 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