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肃民初字106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20-01-06
案件名称
肃宁县万事兴裘革制品有限公司与贺立春、齐占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肃宁县万事兴裘革制品有限公司;贺立春;齐占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肃民初字1063号原告肃宁县万事兴裘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月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贺立春,男,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齐占华,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肃宁县万事兴裘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贺立春、齐占华为加工承揽合同欠款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孔山审判员 李红芳陪审员 周新苓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凤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