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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肃民初字106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20-01-06

案件名称

肃宁县万事兴裘革制品有限公司与贺立春、齐占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肃宁县万事兴裘革制品有限公司;贺立春;齐占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肃民初字1063号原告肃宁县万事兴裘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月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贺立春,男,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齐占华,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肃宁县万事兴裘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贺立春、齐占华为加工承揽合同欠款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孔山审判员  李红芳陪审员  周新苓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凤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