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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金玲与吕海斌、刘小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261号申请人张金玲与被申请人吕海斌、刘小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3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吕海斌、刘小平长期在外,行踪不定,其亦无其它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长执字第261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