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金玲与吕海斌、刘小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261号申请人张金玲与被申请人吕海斌、刘小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3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吕海斌、刘小平长期在外,行踪不定,其亦无其它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长执字第261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