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资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程新林与唐红卫、杨清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新林,唐红卫,杨清英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资民初字第435号原告程新林,个体户。被告唐红卫。被告杨清英。原告为与被告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起诉称:被告杨清英将与被告唐红卫合伙的挖掘机股份转让给原告后,被告唐红卫未经原告同意而将挖掘机转卖他人且又未将款付与原告。故请求判令被告唐红卫支付原告转让款6万元,杨清英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未予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认为“已庭外和解,因此,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阳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银小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