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704号申请人: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Zhao某某(中文名:曾某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某,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游某,公司副总裁。被申请人:杨某某,女。申请人安××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9月15日做出的深龙坂劳人仲案(2011)295号仲裁裁决。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安××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安××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许 炎 兴审判员 何 伟 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亚玲(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