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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704号申请人: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Zhao某某(中文名:曾某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某,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游某,公司副总裁。被申请人:杨某某,女。申请人安××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9月15日做出的深龙坂劳人仲案(2011)295号仲裁裁决。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安××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安××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许  炎  兴审判员 何  伟  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亚玲(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