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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知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黄冈市广播电视设备公司、黄冈市广播电视设备公司广电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黄冈市广播电视设备公司,黄冈市广播电视设备公司广电网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知民初字第14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1302。法定代表人:陆洲。委托代理人梅怀东,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强制执行,代为领取履行款、执行款及其他相关款项。被告黄冈市广播电视设备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大道42号。法定代表人詹玉先,经理。被告黄冈市广播电视设备公司广电网吧,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商场D栋二楼。负责人黄昆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市广播电视设备公司、黄冈市广播电视设备公司广电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4日以有关证据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3元免交。审 判 长  杨 静审 判 员  倪志勇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光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