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珠海龙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珠海金威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珠海龙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珠海金威纺织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77号之三原告珠海龙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SUPACHAIWEERABORWORNPONG,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祥琴,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娜,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金威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POULKHOMARA(许丕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龙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金威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以及返还钢瓶的义务为由,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龙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7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珠海龙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