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平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嘉兴市亮化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施建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亮化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施建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民初字第5号原告嘉兴市亮化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良才。委托代理人沈济、王浩斌。被告施建清。委托代理人高加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亮化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施建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亮化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丽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