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榆民一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项小国与被告白宝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项小国;白宝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榆民一初字第1237号原告项小国。委托代理人李和亭,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宝宁。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小国与被告白宝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小国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小国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小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0元,全额退还原告项小国。审判员 纪勋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