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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榆民一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项小国与被告白宝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项小国;白宝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榆民一初字第1237号原告项小国。委托代理人李和亭,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宝宁。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小国与被告白宝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小国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小国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小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0元,全额退还原告项小国。审判员  纪勋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