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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玉商初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玉商初字第3071号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某某。被告易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易某某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城关北山村三层房屋(产权证号0532**)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告易某某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城关北山村三层房屋(产权证号0532**)的抵押、转让、出租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阮 静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