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3314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西安市德合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德合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314号原告西安市德合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方新村西区8-1-2西。法定代表人陈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武胜,系陕西法苑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龚海蓝,系陕西法苑法律咨询服务部工作人员。被告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渭南市朝阳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肖新房,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梅梅。委托代理人陈曦,系陕西康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德合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德合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德合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倪 琳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康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