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执二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丽华与姜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华,姜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二字第00404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华,女。被执行人姜宁,男。王丽华与姜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新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丽华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相关部门发出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8)新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答军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