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斗法民一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郭保超与超毅科技(珠海)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保超;超毅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斗法民一初字第2128号原告郭保超,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身份证号码:×××4232。被告超毅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WANNYMARIMUTHU,副总裁。委托代理人陈志刚,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煜灯,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保超诉被告超毅科技(珠海)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保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郭保超负担。审 判 长 杜线教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梁国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邹子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