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邢民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9-11-27
案件名称
孙双河与要志田、李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双河;要志田;李运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邢民初字第1367号 原告孙双河,男,汉族,1955年4月17日生,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要志田,男,汉族,邢台县人。 被告李运红,男,汉族,邢台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双河与被告要志田、李运红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明确的被告,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双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甄秋棠 审判员 武文霞 审判员 尹同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延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