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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一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何小青与西安联诚物业有限公司五星街小区物业办、小瓷碗酒子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青,西安联诚物业有限公司五星街小区物业办,小瓷碗酒子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187号原告何小青,女,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无业,住某某。被告西安联诚物业有限公司五星街小区物业办,住某某。负责人孟说燕,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小瓷碗酒子馆,住所地某某。本院在审理的原告何小青与被告西安联诚物业有限公司五星街小区物业办、小瓷碗酒子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小青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小青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由原告何小青承担50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