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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执二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吴继祥与刘满红加工承揽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继祥,刘满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二字第00377号申请执行人吴继祥,男。被执行人刘满红,男。吴继祥与刘满红加工承揽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9月2日吴继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装修款80000元及利息475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答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