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紫民初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1]紫民初字第00613号杨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613号原告杨某某,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农民。被告覃某某,女,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覃某某于1997年9月27日结婚,1999年生育了女儿杨静。覃某某因我们居住偏僻,家庭贫困,于2003年农历腊月初八离家出走,从此下落不明,八年来,我一人照看年近七旬的两位老人和年幼的女儿,家庭十分困难。现依法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覃某某离婚。被告覃某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覃某某1997年9月结婚,1999年10月15日生育女儿杨静,现上小学五年级,一直随原告杨某某共同生活。杨某某和覃某某夫妻关系开始较好,后来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覃某某于2003年年底外出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双方已经分居8年。上述事实,有原告杨某某提供的户口薄和麻柳镇染房村村委会的证明,有证人黄某某、王某某、覃某某和王某某的证人证言以及原告杨某某的陈述所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覃某某因感情不和等原因分居已满两年,杨某某离婚态度坚决,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覃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覃某某外出8年未归,且下落不明,小孩杨静已随原告杨某某生活多年,由杨某某抚养教育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五)项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二、小孩杨静由原告杨某某抚养教育。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富全人民陪审员 杨德富人民陪审员 冉从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贤勇-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