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苏中刑二终字第0170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王玮玮、申盛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申盛;王玮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苏中刑二终字第0170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盛,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建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暂住地苏州。2011年3月17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玮玮,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赣榆县。2011年2月15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玮玮、申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园刑二初字第0319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玮玮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申盛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暂扣于公安机关的赃款人民币800元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申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申盛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申盛撤回上诉。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1)园刑二初字第03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志蕙代理审判员 孙 莹代理审判员 王美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