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执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建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某;孙建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44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生于二00二年三月八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西营村**,系蟠龙镇中心小学学生。委托代理人张仪,男,汉族,生于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二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西营村**,系张某祖父,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孙建国,男,汉族,生于一九七六年五月三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西营村**,系**村民。本院在执行张某与孙建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1)金民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赔偿各项损失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下来或财产线索时再立案复执行。此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金执字第004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审判员 胡耀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宏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