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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商初字第3499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汇领塑业有限公司、徐梅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汇领塑业有限公司,徐梅芳,戚伟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商初字第3499号原告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85商会大厦2幢1楼。法定代表人沈凤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昕、邱国辉,该公司员工。被告杭州萧山汇领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芝兰村。法定代表人徐梅芳。被告徐梅芳,山区新街镇沿江村9组35号。被告戚伟林,山区新街镇沿江村9组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汇领塑业有限公司、徐梅芳、戚伟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戚伟林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戚伟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戚伟林的诉讼请求。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富建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