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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临商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泮某某、泮某某为与被告邱某某、马某某、梅某某民间借贷与邱某某、马某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泮某某;邱某某;马某某;梅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临商初字第1746号原告:泮某某。委托代理人:汤某某。被告:邱某某。被告:马某某。被告:梅某某。原告泮某某为与被告邱某某、马某某、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因被告邱某某、马某某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泮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某某、马某某、梅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泮某某起诉称:被告邱某某、马某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28日,被告邱某某以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8万元,立有借条。被告梅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邱某某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邱某某、马某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被告梅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邱某某未作答辩和举证。被告马某某未作答辩和举证。被告梅某某未作答辩和举证。原告泮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邱某某借款8万元,由被告梅某某提供担保的事实。2、结婚申请书一份,拟证明被告邱某某、马某某系夫妻关系。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时一并提交给被告邱某某、马某某、梅某某。被告邱某某、马某某、梅某某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据此,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泮某某与被告邱某某间的借贷关系,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被告邱某某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显属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被告邱某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邱某某、马某某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此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马某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梅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被告邱某某不履行债务时未尽履行债务的义务,亦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梅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某某追偿。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某某、马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泮某某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1年7月27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归还之日)。二、被告梅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梅某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邱某某、马某某负担。被告梅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0×××8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孙晓风审 判 员  杜 胜人民陪审员  叶秀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爱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