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郑金华与吴爱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郑金华,系衡水市桃城区华强钢磨板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吴爱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0)衡桃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在本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过程中,郑金华提出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误将其所有的12米长道轨计38根记入评估报告,合款80256元,故本院决定对该部有争议财产暂不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在郑金华仓库中12米长道轨计38根。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齐永信审判员 孙新卷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少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