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平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浙江中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平商初字第59号原告:浙江中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夫。委托代理人:徐志庆、柳立中。被告: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金夫。委托代理人:朱春华、朱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浙江中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29元,减半收取2,16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合计3,73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