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蓝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吕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蓝刑初字第00171号公诉机关蓝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86年7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中专文化,居民。2011年6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2011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蓝田县人民检察院以蓝检刑诉(2011)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求被告人及公诉机关的意见,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福莱尔轿车,沿10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3KM+600m处,因吕某某驾驶超速行驶,加之夜间下雨视线不清,观察不周,致其车与前方同方向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的李某甲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告人吕某某将李某甲送往医院抢救,得知其因抢救无效死亡后逃逸。次日上午9时,被告人吕某某到蓝田县交警大队自首。经蓝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甲符合机动车辆肇事时头面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死亡。蓝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认定:吕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甲负次要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记录,证人李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蓝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事故痕迹检验表等,长安大学事故鉴定报告,蓝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蓝田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吕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人吕某某认罪态度尚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说明其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娟人民陪审员 杨 旭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