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秦怀新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安刑初字第48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13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8月26日被逮捕,2011年8月31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201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海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3日凌晨1时许,在迁安市某储运公司院内,被告人秦某某驾驶装载机由东向西行驶时,将躺在院内休息的杜某某碾压,造成杜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秦某某未能察觉,驾车驶离现场。民事部分已调解并达成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尸体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储运公司院内驾驶特种车辆,未尽了望义务,疏忽大意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子良审判员 徐 富审判员 耿 丽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