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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海××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海××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683号 申请人:深圳市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吴某某,男。 申请人深圳市海××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9月23日做出的深罗劳仲案字(2011)1808号仲裁裁决。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海××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深圳市海××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彭  安  明 审判员 许  炎  兴 审判员 何  伟  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亚玲(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