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孝昌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祝本灼与湖北茂源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潘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祝本灼;湖北茂源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潘平京都小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孝昌民初字第534号 原告祝本灼,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孝昌县祝812。 委托代理人黄勇华,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茂源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住所地:孝昌县花园镇慧然路。 被告潘平京都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本灼与被告湖北茂源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潘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进行庭外和解,原告祝本灼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本灼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祝本灼负担。 审 判 长 姚建新 审 判 员 祝 荣 人民陪审员 柳幼虹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育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