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刘珊珊与董文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珊珊,董文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北民初字第53号原告刘珊珊,女,1986年12月3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武小志,男,1978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告董文英,男,1978年5月17日生,汉族,无业,(临时租住)。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号天元大厦*层。负责人王景涛。委托代理人高野。原告刘珊珊诉被告董文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珊珊及其委托代理人武小志、被告董文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高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珊珊诉称,2011年9月26日,被告董文英驾驶粤S×××××号颐达车,在建设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庆南道时,与武小志驾驶的刘珊珊所有的冀B×××××号奔驰越野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车辆受损,唐山市公安交警事故处理大队作出SG012851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董文英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交警委托唐山市路北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刘珊珊所有的冀B×××××号奔驰越野车进行了价格鉴定,2011年10月14日,唐山市路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北价事字(2011)第035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奔驰越野车损为266056元,评估费6300元。被告车辆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要求二被告赔偿车损及鉴定费共计272356元。被告董文英口头辩称,我的车上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口头辩称,一要求法院核实原告是否有权利向我公司主张;二是原告主张损失过高。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6日,被告董文英驾驶粤S×××××号颐达车,在建设北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武小志驾驶的冀B×××××号奔驰越野车相撞。唐山市公安交警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第012851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董文英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10月14日,唐山市路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北价事字(2011)第035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冀B×××××号机动车车损为266056元。经查,原告刘珊珊为冀B×××××号奔驰越野车车主,被告董文英所有的粤S×××××号颐达车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发生事故时尚在保险期间内。查明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王珊珊造成的损失有:车损266056元、评估费6300元,共计272356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开支票据及其他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第0128516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确认。唐山市路北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2011)第035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虽然认为鉴定车损金额过高,并要求重新鉴定,但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因交通事故而给原告王珊珊造成的经济损失272356元,首先应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粤S×××××号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2000元。因该机动车投保了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可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第三者即原告王珊珊赔偿20万元,其余部分应由被告董文英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00元,共计赔偿原告王珊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02000元;二、被告董文英赔偿原告王珊珊各项经济损失70356元(272356元-202000元);上述赔偿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5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3994元,由被告董文英负担13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桂珍代理审判员 董立慧代理审判员 杜 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蒲金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