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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248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吴从贵与王景耘、李东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从贵,王景耘,李东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481号原告吴从贵。委托代理人吴锁红,系西安市灞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景耘,系陕AQW7**奇瑞车车主,住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建设银行洪庆支行家属院2楼4单元。被告李东社,1974年12月28曰出生,系陕AQ7**车驾驶员,住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共和村171-1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69号碑林区政府大楼21层。法定代表人惠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从贵诉被告王景耘、李东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从贵于2011年11月24曰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从贵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从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250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胡军卫代理审判员  赤文肖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