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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执二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丽华与姜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华,姜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二字第00404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华,女。被执行人姜宁,男。王丽华与姜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新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丽华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相关部门发出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8)新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答军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