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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蒋永芬、烟台伊舒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永芬,烟台伊舒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莱执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蒋永芬。被执行人烟台伊舒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蒋永芬与被执行人烟台伊舒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一案,本院院于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2011)莱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永芬于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总标的额13265元,未执行13265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山区人民法院(2011)莱执字47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侯德山执行员  高绪波执行员  唐茂群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