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仑商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志宏与陈和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宏,陈和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946号原告:张志宏(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6401077019),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嵊州市,现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陈和良(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305224615),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宏与被告陈和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宏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和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宏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和良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宏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和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宏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