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3476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小华与陈新、肖会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华,陈新,肖会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476号原告刘小华,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陈新,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肖会清,女,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受理原告刘小华与被告陈新、肖会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华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华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新、肖会清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华撤回对被告陈新、肖会清的起诉。审判员 杨琴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