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执裁字第01417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冯学娥、叶长武、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冯学娥,叶长武,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莲执裁字第0141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负责人曹永新。被执行人冯学娥,女。被执行人叶长武,男。被执行人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凯。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冯学娥、叶长武、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西莲证执字第810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26323.32元。本院于2011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冯学娥、叶长武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无信息。2011年11月10日,本院扣押被执行人冯学娥名下挖掘机一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1年11月17日表示正与被执行人冯学娥、叶长武协商和解方案,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执字第0141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如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臧振华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