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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龙泉民初字第2565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马娟与四川石油管理局川西公共事务管理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娟,四川石油管理局川西公共事务管理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龙泉民初字第2565号原告:马娟。委托代理人:底学章,成都市双流县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石油管理局川西公共事务管理中心。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华阳镇华阳大道一段一号。负责人:陈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娟诉被告四川石油管理局川西公共事务管理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四川石油管理局川西公共事务管理��心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协议管辖不明,属无效约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双流县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即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理,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2月16日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其中第五条约定:“本协议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且协议中“当地人民法院”既可以理解为原、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可以理解为不动产所在地,属于约定不明。故该协议管辖无效。但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