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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2528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胡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528号罪犯胡国,现在西安市高陵县看守所服刑。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高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1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高陵县区看守所于2011年1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共获得积极4次。本院认为,罪犯胡国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国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乐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