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定法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定法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被执行人郝某某,男。本院在执行(2010)定民初字第62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郝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日内履行案件款4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800元。到期后,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称: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该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0)定民初字第6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