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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01659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贤涛与靖边县琨元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01659号原告王贤涛,男。被告靖边县琨元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贤涛与靖边县琨元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贤涛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贤涛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贤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免于收取。审判长 梁 斌审判员 郑琰丰审判员 黄 勃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