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沧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崔声涛与赵学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声涛,赵学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沧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崔声涛,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委托代理人李冰,男,27岁,汉族,住黄骅市。被告赵学国,男,成年,汉族,住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声涛与被告赵学国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声涛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锋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恩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