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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沧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崔声涛与赵学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声涛,赵学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沧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崔声涛,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委托代理人李冰,男,27岁,汉族,住黄骅市。被告赵学国,男,成年,汉族,住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声涛与被告赵学国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声涛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锋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恩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