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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任小英与谢钢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英,谢钢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82号原告任小英。委托代理人李皓,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钢。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小英与被告谢钢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小英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小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小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小英负担。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渭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