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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海旺与冯卫华、郝广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旺,衡水市桃城区邓庄乡武家庄村。被执行人冯卫华。被执行人郝广灿。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7)衡桃彭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经查,谢洪英与郝广灿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谢洪英为本案被执行人。限谢洪英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等费用1735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孙正甫审判员  常 青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