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芝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烟台东建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东建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商初字第45号原告:烟台东建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学,该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云、王吉玉,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庄南小区**号***室。负责人:丁涛,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九恒,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东建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1月24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东建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东建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为3963元及财产保全费2729元和证据保全费2729元,均由原告烟台东建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