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二初字第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余劲辉诉西安市莲湖区第七十中学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余劲辉;西安市莲湖区第七十中学;西安市莲湖区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01191号原告余劲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第七十中学。法定代表人沈芝伟,该校校长。第三人西安市莲湖区教育局。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劲辉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第七十中学、第三人西安市莲湖区教育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劲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劲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楚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