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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商初字第3833-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胡永忠与来晓、戴国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忠,来晓,戴国良,杭州羽欣花边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商初字第3833-1号原告胡永忠,江区西兴街道西兴村善庆庄51号。被告来晓,区北干街道时代广场1幢2单元1101室.被告戴国良,江区西兴街道人民路26号。被告杭州羽欣花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蓬镇青春村。法定代表人来晓。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忠与被告来晓、戴国良、杭州羽欣花边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260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来晓、戴国良、杭州羽欣花边服饰有限公司限额在260万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富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