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307号原告陈某。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姚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