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江笕商初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周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周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江笕商初字第310-1号原告罗某某。被告周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周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某、王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某、王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汪奇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