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蒙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曹扣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扣祥
案由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蒙刑初字第366号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扣祥,女,195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蒙城县人,高中文化,农民。2011年10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1)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扣祥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扣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份的一天,卢腾由于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通过亲戚韩玲联系到张彩侠,让其帮助鉴定所怀胎儿的性别。卢腾在得知自己所怀胎儿为女性后,便找到被告人曹扣祥,被告人曹扣祥在自己家中为卢腾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扣祥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培贞、韩玲、张彩侠的证言,蒙城县卫生局的书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扣祥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扣祥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和事实,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扣祥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康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