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无民二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焦炭集团益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王启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焦炭集团益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王启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二初字第00093号原告: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叶明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被告:山西省焦炭集团益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被告:王启润,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焦炭集团益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王启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邢依群审判员 孙 琴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静静 来源: